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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擅播《赤壁》 被判赔5.5万元

[发布日期:2009-02-04] 来源:成都日报  作者: [字体: ]

中国法院网公布的消息,由于未经中影集团许可擅自播放电影《赤壁》,中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将酷溜网(北京)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。日前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酷溜网赔偿5.5万元。

 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称,其为电影《赤壁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,被告酷溜网(北京)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、未支付使用费,在该影片公映期间,在其经营的酷溜网提供该影片的网络视频,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。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播放涉案影片,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。

  被告酷溜网(北京)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,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,酷溜网仅提供存储空间,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,并因此获得了收益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综合参考影片《赤壁》的投资规模、上映档期、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,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溜网传播影片《赤壁》,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5.5万元。

宣判后,被告酷溜网(北京)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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